各站办所室、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站办所室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清单内容,广泛宣传,并严格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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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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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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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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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义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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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政府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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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土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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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4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6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7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8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9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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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 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 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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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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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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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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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 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 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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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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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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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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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损坏、侵占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损毁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损毁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口集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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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 | ||||
** |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年5月**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5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略)的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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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 | 对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略)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略)的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年4月**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天义镇人民政府 |
说明:_1.本目录包括苏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不包括行政许可事
项。既有自治区党委政府赋权事项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权力;
2.未列入本指导目录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权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本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赋权变动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客旗县区哥粮据本指等自录,结合承接的赋权清单和法律法规规定,?动态调整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3.**年制定的《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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