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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标结果 内蒙古-锡林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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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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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工作的通知

锡财综﹝**﹞**号

盟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截至目前,我盟累计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授信(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在运行中仍存在合同不备案、申请受理不及时、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采贷”工作,提升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同备案、配合做好融资服务

(一)采购人应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原则上采购人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金融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奠定基础。

(二)采购人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内财购〔**〕**号),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优化“政采贷”业务,制定流程规范,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升融资效率,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7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担保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除收取贷款利息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动融资对接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醒目方式在采购文件中标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做好沟通和宣传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的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协调,加强“政采贷”业务指导,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备案。同时,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向金融机构推送中标(成交)供应商信息,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政采贷”工作积极性,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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