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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张宇飞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新惠路南平安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内蒙古-赤峰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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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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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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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张宇飞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新惠路南平安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室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敖汉旗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将于**年2月9日**时至**年2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敖汉旗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1. 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张宇飞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新惠路南平安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室房产[详情如下: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标的名称

被执行人张宇飞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新惠路南平安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室房产

所有权人

张宇飞

权证情况

产权证号:敖汉旗房权证新惠镇字第**号

标的物现状

房屋用途

住宅

是否已腾空

过户情况

未知

钥匙

标的物介绍

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

房屋楼层

2层,总6层

评估情况

网询价格

(略)

询价基准日

**年9月**日

拍卖情况

二拍价格

(略)

权力负担情况

有抵押、有查封

本次拍卖保证金为(略)(毁拍不退),增价幅度为(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2月8日**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周边查看户型情况,房屋未腾空,本院不组织看房。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的方式: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资料等。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金等一切费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竞买人在开拍之前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了解确认,与拍卖人无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因司法拍卖的特殊性,有可能涉及该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所承担的部分税费,有可能需要买受人先交纳该部分的费用后相关部门才能给办理标的物的权属变更手续,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之前至税务等相关部门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税费风险需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内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2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略)敖汉旗支行营业室,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并仔细阅读本院上传的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标的物详情咨询:赵法官(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

联系地址:(略)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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